(1)首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备案、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适用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实际经营场所证明,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去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行政许可手续。
(2)非首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单位公章、财务章、发票购领卡,除上述资料外使用,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携带发票IC卡及上次购票至本次申请购票期间的所有报数回单(或发票明细单)
(3)对于一些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我局将提供预约送票上门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