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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和税控装置变更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被许可人改变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原件 4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6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主管税务所审核申请、实地核查、结税结票后,填写《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出具税务所意见并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