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和税控装置变更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
| 被许可人改变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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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 1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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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
原件 |
4 |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3 |
经法人代表签字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
| 4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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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
| 6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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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所审核申请、实地核查、结税结票后,填写《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出具税务所意见并办理重新认定手续。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