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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发票购领资格的许可

  注销机构: 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转交审查机构处理。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