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式服务实施意见>>
   
* 税 务 登 记
* 纳 税 申 报
* 发 票 购 领
* 税 收 查 询
 
 
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一窗式”集中办公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局关于要继续深化征管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的指示精神,落实市局领导提出的“税收服务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立县的发展战略,依照密云县的实际特点和我局征管机构的设置情况,县局决定在我县范围内,继续完善纳税服务 “一窗式”集中办公的工作模式(我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各服务大厅实行了“一窗式”办公模式),取消分项目、分内容的多窗口服务方式。
  纳税服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组织窗口干部进行纳税服务规范化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严格遵循规范化服务要求,并制订岗位考核办法,将“一窗式”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把我局纳税服务厅建成优质高效的一流服务窗口。
  一、 工作范围:
  各税务所按征管机构改革中明确的业务管辖范围,对纳税人在办理各个涉税环节事项时,均由税务所的服务窗口提供“一窗式”办公服务。
  “一窗式”办公服务,是指各类纳税人无论办理涉税环节中的任何事项,均由一个指定窗口,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相关规定及规定程序,完成全部应受理的事项工作,努力目标是“一窗受理、全程办结(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全县税务登记(纳税服务税务所)和县政府“一站式”服务等税源户的前期办理引导工作。
  (二)受理向纳税人销售发票工作(发票种类核定工作暂由主管税务所办理)。
  (三)受理纳税人的初始申报、纳税核定的审核录入及其变更工作。
  (四)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录入工作。
  (五)负责车船使用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及零散税源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窗口产生的一切与涉税管理相关的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向档案管理单位或责任人移交工作。
  (七)负责纳税人税务咨询工作。
  (八)负责对纳税人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窗口行政处罚。
  (九)负责有奖发票兑奖工作。
  (十) 负责代开发票工作。
  (十一)负责印花税票的销售工作。
  三、工作时限
  限时服务制度,我们根据市局(京地税纳[2003]499号文件)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规定和要求,规定了密云地税具体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

  密云地税局纳税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项目 服务承诺 说明
一、信息服务承诺 1在网站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信息。  
2免费提供清晰、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
3通过电子触摸屏、语音电话等向您提供涉税信息。
二、咨询服务承诺 1对电话咨询,即时答复或转办相关负责人员。
2当面咨询,即时回答或指引至相关部门。
3书面咨询,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内答复。
4网上咨询,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办税服务承诺    
(一)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在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误差率不超过1%。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指正。
2注销登记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按规定程序办理,认真核查。
3停业登记 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按规定程序办理,内容完整,录入准确。
4复业登记 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按规定程序办理,录入准确。
(二)、发票办理    
1申请购领发票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2申请自印发票 资料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申请代开发票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4申办发票兑奖 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三)、纳税申报  
1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 受理后即时办结。 申报录入、审核、打印税票等误差率不超过1%。对于填写有误的立即予以指正。
2需延期申报 资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即时受理申报并严格按规定。
(四)减、免、缓、退    
1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 区县局负责审批的,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市局负责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审批;数额较大、情况复杂的,40个工作日内审批;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在审批时限内报送。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审批  
3多缴税款申请退税 资料齐全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五)、其他办税服务 1免费提供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  
2有特殊困难不能正常报税的,提供援助服务。
四、服务态度 1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必须保证知道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2严格执行税务人员文明用语,妥善处理涉税事项。
五、政务公开 办税服务场所公开以下内容,接受监督:  
1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2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3服务承诺
4办税所需提供的资料、步骤及方法
5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6监督投诉电话
六、信息保密承诺 1对您的经济信息,严格保密。除非法规准许或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我们绝不会泄密。  
2对违反规定泄露纳税人经济信息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实施检查的承诺 1实施税务检查前提前通知您。 提前三天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实施税务检查前通知您检查的纳税期间和范围。  
3实施税务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 如不按规定出示证件,您有权拒绝检查。
4检查结束后,提供书面检查结果和相关处理决定,包括定案依据,并告知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八、权利保护的承诺 1对税务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征税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除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因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只是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可以就直接损失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工作服务规范和工作守则:各相关岗位税务干部,要从优化办税环境、塑造税务机关整体形象,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树立纳税服务理念的大局出发,坚持税收服务观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工作中应做到:
    要热情服务,禁简单冷漠;
    要文明管理,禁专横粗暴;
    要廉洁奉公,禁以权谋私;
    要严格执法,禁徇情枉法;
    要遵纪守法,禁违法乱纪;
    要尽职尽则,禁玩忽职守;
    要实事求是,禁弄虚作假;
    要团结协作,禁推委扯皮;
    要令行禁止,禁各行其是;
    要着装整齐,禁仪容不端。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
  1.审核纳税人提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证件并发放“税务登记表”(含变更表)。凡超过《征管法》规定时限的,依法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耐心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含变更表)。
  3.认真审核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信息准确地录入计算机;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补充相关资料。
  4.凭纳税人已缴费的凭证,给纳税人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
  5.打印当天的“税务登记工本费统计表”,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归集和上缴当天的税务登记资料。
  (二)发票销售
  1.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相关证件,确认纳税人的购票资格,对非正常户一律不予售票。
  2.认真查验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按照纳税人的购票方式销售发票。每次售票之前,先查看纳税人上一次购票时间和数量,无论是批量供应还是验旧售新,用票量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4.售票时,不得扣押纳税人的任何购票凭证。
  5.对纳税人购票有疑点的,应通知各主管税务所进行调查处理。
  6.打印当天的“发票销售日报表”,核对帐款,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归集和上缴当天售票资料。
  (三)纳税核定
  1.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和经营范围及初始申报的相关内容,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及税收政策正确地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种和购票种类。
  2.将核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录入计算机,不得遗漏。
  3.打印“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
  (四)纳税申报
  1.认真审核纳税人上门申报的纳税资料,并即时录机。同时对纳税人未申报的税种填写“未申报税种项目通知书”。
  2.申报资料录入要求准确、完整,不得遗漏。
  3.对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领导解决。
  4.整理、归集并上缴当天的纳税申报资料。
  5.对当期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实施处罚。
  (五)税款征收
  1.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和零散税源。
  2.按照已核定的定额标准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等税收。
  3.保证税收缴款书填写正确,不得漏项。
  4.依法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
  5.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和上缴税收缴款书。
  (六)销售发票
  1.核对购票人名称并按照“购领发票凭单”上的发票种类、字轨、号码及数量发放发票,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规定保管库存发票,要求存放整齐。做到防潮、防盗、防虫蛀。
  3.按照销售量作好发票库存计划,保证供应,防止浪费。
  4.打印当天“发票库存表”,并按照发票种类、数量、字轨号码逐一核对发票,不得遗漏,有问题及时上报征收管理科。
  5.归集发票资料并按要求保管。
  (七)纳税咨询
  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回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类纳税问题,直到纳税人满意为止。
  1.对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事宜要按照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进行解答,并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准确。
  2.负责按业务工作流程的要求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解答纳税人电话咨询问题。
  4.负责零散税收缴款书及各税申报表的供应。

  附:纳税服务所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2003 年9月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