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密地税征〔 2003〕299号
各科室所 :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此项工作,请各部门领导给予高度重视,重点是认真组织所属干部学习好市局京地征字(2003)615号、京地营字(2003)5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掌握“三个办法一个方案”的重点内容,并按县局部署做好此项工作。现结合我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局长黄健;副组长:牵头科室征管科科长裴军;成员单位: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站、各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
二、关于货物运输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管理
(一)纳税人的分类与认定
对从事公路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务的纳税人,由各基层税务所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或“代开票纳税人”。
1.货运企业自有车船自主经营(即未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人,对自有车船部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
2.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自有车船和挂靠的车船,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同时具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出租方、出包方、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并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货运企业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和挂靠的车船,不具备《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其对外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车船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3.货运企业既有自有车船,又有挂靠车船的,按上述标准分别认定;如划分不清的,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
4.符合《认定办法》第七条认定标准的个人,应按车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
(二)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1〉单位申请报告;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 3〉营业执照复印件;
〈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上证件复印件时,请在复印件正面上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2)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所有资料报征管科;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纳税人进行补正,并告知退回的理由和补正内容。
( 3)征管科于10日内对各税务所报送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税务所的审核意见给予审批认定或不予认定。对于经审核认定的纳税人,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2.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 3〉营业执照复印件;
〈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 6〉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 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上证件复印件时,请在复印件正面上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个人)公章(人名章)。
( 2)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所有资料报征管科;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纳税人进行补正,并告知退回的理由和补正内容。
( 3)征管科于10日内对各税务所报送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税务所的审核意见给予审批认定或不予认定。对于经审核认定的纳税人,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认定证书编号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位)》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车、船)》的证书编号为:“地税局代码(
7位)+年月日(6位)+证书代码(1位)+顺序号(3位)”。
1.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代码”为:2110228。
2.“年月日”为发证日期。如:2003年11月21日的发证日期为031121。
3.证书代码为:“0”自开票纳税人证书;“1”代开票纳税人(单位)证书;“2”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证书。
以上证书,市局正在加急印制,在市局尚未印出之前,暂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代替证书。
(四)时间要求
11月21日前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情况和拟委托代开票单位的名单上报征管处。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应于 11月28日前完成。
三、有关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明确
(一)软件下载:
自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及各税务所代开票窗口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 ( http://www.chinatax.gov.cn
)(或通过 http:// www.tax861.gov.cn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下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相应的版本。
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从认定之日起未按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缴纳义务的,主管税务所可依照相关规定,报征收管理科审批后停止其发票供应。
(二)税务所工作步骤:
1.清理货物运输业(公路、内河)户数,分出使用定额发票户、机打折式发票户及卷式发票户。
2.通知宣传。
3.按规定程序缴销发票(11月28日完成)并收缴发票购领卡。
4.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受理、初审手续(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一律为代开票纳税人)。
5.征管科将税务所上报的资料审核认定后,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专用章加盖在自开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左页上方。
6.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后自行刻章后,凭印模到主管税务所备案。备案形式:由主管税务所核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左页上方是否盖有“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无误后将印模加盖税务所公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7.发票核定及审批。主管税务所将已经县局审批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核定其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在发票审批单上加盖“开票人专章”,由主管所长审批(注意审核审批单上是否加盖“开票人专章”)并加盖税务所公章后,发票核定信息录机后由自开票纳税人交售票窗口。
8.售票窗口初次售票时凭税务登记副本(左页上方加盖“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专用章)及税务所发票审批单打印新的发票购领卡,纳税人将按规定刻制的“开票人专章”加盖在售票窗口新打印的发票购领卡上方,持新打印的发票购领卡到征收管理科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以后售票只凭上述证件及印章即可。
(三)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自行申报、缴纳各项税费等。
(四)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位)”的货运企业(以下简称代开票单位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窗口应征收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属纯益率征收的)。
代开票单位纳税人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附加税费实行按月清算的制度。纳税人应按月汇总已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附加税费,与应缴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相比,确定并申报缴纳应补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
代开票单位纳税人按纯益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度汇算的制度。在年度终了后汇总已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对比,确定并申报补缴(退)企业所得税。
(五)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单车、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单车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窗口应征收其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
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代开票时,应按营业收入的 1%代征个人所得税。
代开票单车纳税人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清算、管理单位(指出租方、出包方、被挂靠方,下同)代征的管理制度:管理单位应按月汇总代开票单车纳税人已纳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与应缴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相比,确定应补的营业税、地方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金额。管理单位对应补的税款要进行代征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管理单位将代征的税款按月进行申报,同时应附“代开票单车纳税人的缴税情况清单”。
(六)关于有关印章问题:
1.需由税务机关刻制使用的印章为:
( 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专用章;此章为长方形使用蓝色印泥,规格长5厘米、宽1.5厘米。
( 2)《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此章为长方形,使用红色印泥,规格长8厘米、宽1.5厘米。
以上印章均加盖于税务登记证副本左页上方,此章由县局征收管理科在认定审批环节加盖。
2.需由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自行使用刻制的印章为:《开票人专用章》,此章为长方形,使用红色印泥,规格长8厘米,宽1厘米。本章内容分为三部分,从左至右依次为第一部分是自开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长3厘米;第二部分是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局名称(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长3厘米;第三部分是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局代码(2110228),长2厘米。此章要求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
本章使用要求:开票人专章盖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以及同时加盖于发票购领卡。各主管税务所在自开票纳税人未将自行刻制的《开票人专用章》印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审批其货物运输业发票;售票窗口要在售票环节对纳税人持有的《发票购领卡》、《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审核,凡未盖有上述专用章的,售票窗口一律不得供应此种发票。
上述三个专用章使用仿宋体,字号大小根据印章的规格而定。
(七)发票的缴销和供应:
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正式启用前,货运业纳税人全部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凡对货运业纳税人已经核定了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和北京市交通等行业卷式机打发票的,在 2003年11月28日前一律按规定程序停止供应、使用并缴销。
凡在 2003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税控发票机的纳税人,税控服务商负责免费更换外挂税控器;凡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税控发票机的,税控服务商负责免费更换外挂税控器并退还差价。
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县局征管科将与税控装置服务商协商后,分别处理。
(八)文件中的《货物运输业领购使用发票情况统计表》改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情况统计表》。
(九)关于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条件问题:
按照市局 2003年11月28日会议明确的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暂不执行,各税务所严格按照其它五项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审查、审批工作。
四、工作进度要求、总结及情况反馈
(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相关税务所从发文之日起至 2004年三月底前每月10日、20日和每月底前一日或之前,按文件规定向征管科反馈一次信息。
根据我局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分布情况,确定我局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纸制信息和电子信息的汇总单位为纳税服务所。除城关税务所、园区税务所、个体税务所外,太师屯税务所、水库税务所、巨各庄税务所于每月
13日前将其所属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纸制信息和电子信息向纳税服务税务所传递,纳税服务税务所于每月17日前将各税务所所有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纸制信息和电子信息汇总后报县局征收管理科审核,征收管理科审核后于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除按原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国税发 [2003]121号文件规定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及相应的电子信息软盘。
(二) 12月9日各相关税务所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情况统计表》报征管科。
以上需向征收管理科报送的资料,请分别通过邮件、纸制形式上报,纸制资料必须加盖税务所公章、有主管所长及报送人签章(签字)。
(三) 12月20日前各相关税务所上报贯彻落实工作的书面总结,12月22日县局向市局征管处书面汇报。
上述补充意见请各税务所一并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征管科反馈。
京地税征〔 2003〕615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市局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了及时、全面地贯彻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征管科、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站、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按照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主动配合、规范程序、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做好审核认定、严格委托代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各项工作及时、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和审核手续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除第二款外);
(四)领购、使用北京地税的税控机打折式发票。
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货运业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其所需发票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代为开具。
四、关于专用章和纳税人识别号码
自开票纳税人在每一张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必须加盖开票人专用章(具体规格、内容、格式应严格按照京地税营〔2003〕581文件要求刻制),此章由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须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后的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开票人专用章以及各类发票清单中均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代码。
各局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本局代码。
纳税人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卡》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对年审及整改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在上述证件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上述税务机关使用的专用章由各分局按照国税发〔
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
121号文件中所称的“纳税人的识别号”即为税务登记号码。
五、有关发票工作的安排
(一)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正式启用前,货运业纳税人全部使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式发票)。
(二)将现行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调整为仅限于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业务,凡货运业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提供税控装置备份定额发票。
(三)按照国税发〔 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现对《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的税控装置开票软件增设“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的打印程序,同时对税控外挂器的统计功能增设地方税务局代开、自开票纳税人和税务局指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统计打印程序,并由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商按照重新办理发票核定的信息为纳税人安装调试和操作辅导。
为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商应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装置产品出现的故障或操作问题,于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需要修理的应先换后修。
(四)货运业纳税人在办理认定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对其进行发票核定。对货运业纳税人已领购的定额发票和对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所领购的全部发票应于
2003年11月28日以前办理缴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中介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各局应对交通运输业原委托代征单位执行协议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合格拟重新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对该户的清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征管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码、地点、电话、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历年签订协议情况、代征税款的申报和解缴情况、网点分布状况、现有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的人数等内容。
市局征管处会同地方税处就中介机构代征税款、代售印花、代开发票的资质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各局按照市局统一的委托协议样本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票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对未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中介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市局终止委托协议。
七、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货运业纳税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前,代开票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中介机构在代开票时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介机构应在报送《中介机构发票汇总清单》的同时将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及其运营许可证号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通过市局转给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八、关于货物运输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对于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应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月收入 5000元以下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可以办理退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问题: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中的依审批的减税免税,一律按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需代开发票的,除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减免税批复原件,并留存一份复印件供代开票单位随同发票存档。
(三) 121号文件中所称的车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车主所在地。
(四)货物运输的承运方、托运方均应依税法规定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五)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代开票时,应按营业收入的 1%—3%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的比率由各区县局分局自定,并在《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九、关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一)自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及各局发票代开部门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
( http://www.chinatax.gov.cn )(或通过 http:// www.tax861.gov.cn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下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相应的版本。
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应在相应的软件上逐笔记载 2003年11月1日以后所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并在每月营业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后按时上报市局征管处。征管处及时汇总并将数据传输给市国税局相关部门。
(二)征管处接到市国税局传回的有问题的发票数据后,分别传给相应的区县局、分局征管科,由征管科根据比对不符的性质分别传给稽查所或主管税务所。各单位处理后将结果逐级反馈市局征管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以确保内部系统的安全:
1.采集、汇总数据用机必须按市局统一要求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定义,以防止外来软盘携带病毒对本机及本局造成影响。
2.专人负责,定期对采集、汇总数据用机上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数据丢失,影响工作。
十、具体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各局于 11月28日前应做好数据采集、传递的准备工作:
1.统计出所辖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名单;
2.通知上述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主管税务机关刻制确认专用章;
4.重新对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发票核定手续;
5.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6.对单一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缴销其已领购的定额发票;对认定为代开票的纳税人,缴销其已领购的全部发票;
7.接受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用章的备案。
8.11月19日前将对委托代征单位清理的情况和拟委托代开票单位的名单上报征管处;11月28日前全市地税系统完成对中介机构的审批、签订协议、公布中介机构名单和地址的工作;
9.各局信息站应配合征管科、税务所将有关下载和使用专用软件的宣传辅导工作落实到位;
10.各局自行确定发票代开部门和汇总传递部门并于11月19日前上报征管处。市局将各代开发票的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发票清单汇总和传递的试运行
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报送11月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或《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纸制和电子信息,各局将上述信息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信息进行汇总,12月22日前向市局征管处报送数据。12月25日前市局向市国税局传送数据。从2004年1月起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每月10日之前报送信息,各区县局、分局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数据,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国税局传递汇总数据。
十一、关于工作进度的反馈
为及时掌握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局应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4年三月底之前每月11日、21日和月底前向市局征管处反馈一次信息,内容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的增量情况、截至报送日期各类累计数字,信息传输情况,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12月10日各局将《货物运输业领购使用发票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12月22日前各局上报贯彻落实工作的书面总结,12月31日前市局向总局书面汇报。
从200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月汇报一次。征管处将及时向全系统通报各局工作进度,推广工作经验,了解存在的问题。各局在工作中如遇与国税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问题或其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局解决。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