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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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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折票)(以下简称《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营业税按发票金额合计的3%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3.3%计征。
(五)印花税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征(承、托运双方各万分之五)。
二、委托范围:对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包括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运输户及个体运输业户),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有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三)向乙方及时、足量提供必需的表证单书;
(四)对乙方的代征、代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六)协助乙方的代征、代开工作,帮助解决乙方代征、代开工作中的问题。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甲方委托,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并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据相关规定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乙方需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码;
(三)乙方在代开《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时应先代征税款后再为其开具发票,对未代征税款的,乙方不得向其代开发票;
(四)根据代开代征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甲方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各种表证单书,不得自行印制或以其他形式替代;
(五)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
(七)按规定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
(八)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代开代征的相关资料,并分户整理归档备查;
(九)对于代开、代征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疑难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对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应于24小时内报告甲方,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十)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乙方应向甲方报送的资料
(一)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报送方式为纸制和电子版;
(二)甲方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代征税款的解缴入库
乙方应在代征当月月末终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当月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并于十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同时将填报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报送甲方。
七、营业税的减免
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索取发票时,除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批复原件后开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同时将减免税文书复印件归档备查。
八、代征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按代征税款的 税 %、 税 %、 税 %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按季支付,乙方需向甲方提出代征手续费返还申请,由甲方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报告,在财政部门批准并拨款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二)代征手续费年终统一结算。
(三)乙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义务,甲方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提出纠正要求后乙方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乙方不按期解缴税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解缴,并从逾期未缴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按日支付应解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乙方丢失税收票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提出修改意见,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主管上级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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