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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征管问题解答专栏(第一期)

  问题:对于货物运输业相关具体规定,税务所很难把握,请给予细化规定?
  回复:
  货物运输业窗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售票 对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首次售票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书;
  2、左上角加盖“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副本;
  3、有主管税务所经办人签字、所长签字、税务所公章(缺一不可)并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发票审批单;
  4、纳税人按规定刻制的“开票人专章”;
  5、纳税人财务章。
  上述资料齐全后,窗口人员通过计算机代码从系统内带出发票核定种类,打印新的发票领购卡,并将纳税人的“开票人专章”加盖在新打印的发票领购卡上方,按主管税务所核定的发票量售票。
以后购票凭盖有“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副本、盖有“开票人专用章”的发票购领卡、财务章即可。
  二、代开发票
  (一)范围
  1、被认定为“代开发票纳税人”的单位;
  2、被认定为“代开发票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
  (二)需向税务代开发票窗口提供的资料
  1、为单位代开
  (1)密云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代开发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2)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法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付款方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在合同中注明付款方税务登记号(如因不能提供而造成付款方不能抵扣进项额的后果自负)。
  2、为个体工商户代开
  (1)密云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代开发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2)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付款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在合同中注明付款方税务登记号(如因不能提供而造成付款方不能抵扣进项额的后果自负)。
  3、为自然人代开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付款方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在合同中注明付款方税务登记号(如因不能提供而造成付款方不能抵扣进项额的后果自负)。
  (三)需向地税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窗口提供的资料(暂定个体工商户)
  1、密云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代开发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2、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付款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在合同中注明付款方税务登记号(如因不能提供而造成付款方不能抵扣进项额的后果自负)。
  三、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3.3%。;
  (二)由地税征收所得税的定率征收企业,征企业所得税(纯益率7%),税额为:收入额*7%*税率(18%、27%、33%);
  (三)代扣承、托运双方的印花税,税率0.05%(“一角”以下免税,超过计算到“分”);
  (四)个体户、个人、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
  四、代开票的几点要求
  (一)代开发票窗口应分别在代开的“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计帐联和发票联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二)在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局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原“发票专用章”;
  (三)留发票复印件和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四)月末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打印出《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将数据倒入A盘。
  五、汇总信息
  (一)每月10日内接收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纸制资料和电子信息;
  (二)接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资料和电子信息;
  (三)每月13日内将自开票发票信息采集软盘、地税中介发票信息采集软盘、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票窗口)发票信息采集软盘的信息一并汇总到地税机关A版后报纳税服务所;
  (四)纳税服务所每月17日前汇总以上所有信息到地税机关B版并上报征管科。
  以上数据的软盘及清单一律在主管税务所保存,于每年末报征收管理科存档。
  六、税务登记
  为无工商登记而从事货运业的个人办理税务登记(只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运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从事货运、具有营运资格的个人代开发票时,按以下流程:
  1、持运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许可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局“一站式”办公大厅,地税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持税务登记和相关资料到地税局个体税务所或相关税务所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3、持《代开票纳税人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到交通局远东客货运服务中心或税务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的代开票单位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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