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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和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
  1、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规定的有关资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2、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资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3、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4、认定证明、证书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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