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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手续:
  1、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免税申请;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财务报表;
  6、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7、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8、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6、7、8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9、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10、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11、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2、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3、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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