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岗 再 就 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期限
  1、2002年9月30日(含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内享受相关政策。
  2、2003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享受相关政策。
  3、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2003年1月1(含1日)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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