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合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
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协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x100%)x
2。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由北京市国税局征管。
5、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免税申请;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
(6)、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